上海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完善學校治理結構,促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師范大學章程》,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海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實行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

第三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團結和動員教職工參與學校改革與發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落實教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促進學校和諧與科學發展。

第四條  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學校黨委通過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加強對教代會的領導。

第五條  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校長以及學校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校長以及學校行政部門支持和保障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接受教代會的監督。

第六條  教代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七條  學校下屬二級單位(以下簡稱二級單位)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二級單位教代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延伸,應貫徹落實學校教代會的精神、決議以及通過的各項制度,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章  職  

第八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學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訂,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學校與學校工會(以下簡稱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審查監督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教代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等;

(四)監督評議學校領導干部,提出獎懲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以向上級機關提出嘉獎、晉升或者處分、免職的建議;

(五)民主選舉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專門委員會成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學校與工會商量確定應當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其他人員;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校長以及學校行政部門應當尊重教代會的職權,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認真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教代會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為教代會行使職權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和保障。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十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關心學校發展,熱心為教職工服務,有較強的民主管理能力。

第十一條  教代會代表人數為全校教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

選舉教代會代表以學院、部門、系科、班組、科室為選區。選舉應當有選區全體教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選舉結果應當場公布,并由二級單位工會報學校工會。

代表候選人可以采用自薦、他人推薦和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產生。

第十二條  教代會代表的構成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師的主體地位。

在教代會代表中,教師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學單位中教師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校領導、校中層干部代表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本單位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

第十三條  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教代會屆期相同,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區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四條  教代會代表因退休、調離、辭職等原因離開學校的,或由本人書面提出辭去教代會代表的,或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教代會代表因學校內部調動離開原單位的,其代表資格保留,代表關系隸屬調入單位代表團。

教代會代表因嚴重失職失去選區內教職工信任,無法履行代表職責的,應予撤免。教代會代表的撤免應當經原選區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當由原選區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及時補選。選舉結果應當場公布,并由二級單位工會報學校工會。

第十六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二)對涉及學校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有權提出提案,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四)有權向學校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對學校行政部門的工作進行詢問;

(五)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而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教代會主席團及學校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七條  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模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在學校的改革、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聯系群眾,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積極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會議和活動,努力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認真執行教代會的決議;

(五)負責向所在單位的教職工報告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以多種形式接受教職工的評議監督。

第十八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和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九條  教代會每屆五年。因故延期換屆的,應當經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工會應當將延期換屆的理由和時間向上海市教育工會備案,學校應當將延期換屆的理由和時間告知全體教職工。

教代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學校、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教代會。

第二十條  教代會由大會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處理大會期間有關重大問題。主席團成員應為教代會代表,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包括學校黨政工領導,教代會代表團團長等,其中一線教代會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主席團一般在教代會換屆時產生。候選人由工會提名,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進行民主協商確定建議名單,報請學校黨委同意后,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主席團需要調整的,由工會提出調整建議名單,報請學校黨委同意后,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選舉產生。

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二)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

(三)審議大會議題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四)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組成。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通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通過大會的議題和議程,決定其他有關事項,選舉大會主席團。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大會發言,進行表決,形成決議等。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召開前,學校成立大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并根據需要設立秘書、宣傳、會務等若干工作小組,負責大會籌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負責提案的征集、審查、立案、督查和反饋公布等工作,向教代會報告,接受監督。

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對列入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建議,處理大會交辦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教代會以學院或部門為單位組成代表團,選舉產生代表團團長。教代會代表團團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代會開會期間,根據大會安排,組織本團代表活動;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參加教代會聯席會議,組織本單位代表活動;

(三)負責本單位教職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參加學校和本單位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五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外,對需要及時處理的重要事項,學校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進行協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聯席會議由工會負責召集,由各代表團團長、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主席團成員、校工會委員會委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  教代會的經費由學校列支。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須有全體教代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的議題和議程,由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教代會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確定。

第二十九條  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書面材料,應當在教代會召開的七日前送交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團應當組織教代會代表討論,由工會及時匯總整理教代會代表團的意見和建議。

教代會代表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意見分歧較大的,由學校和工會根據教代會代表意見進行協商修改后,提交教代會再次審議。

第三十條  教代會的表決和選舉,可以采用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的表決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必須獲得全體教代會代表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

教代會表決和選舉的結果,應當在大會閉會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全體教職工公布。

第三十一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通過的事項對學校以及全體教職工具有約束力,未經教代會重新審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二條  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三條  工會在教代會籌備和召開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教代會代表的選舉、撤換、培訓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會文件的準備工作;

(三)提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專門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建議、調整名單;

(四)組織教代會代表團在會前和會中對提交教代會審議和審議表決的事項進行討論,匯總整理意見,并與學校協商修改;

(五)負責教代會其他籌備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四條  工會在教代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動員教職工執行教代會決議,督促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

(二)建立與教代會代表的聯系制度,受理教代會代表的申訴和提案,維護教代會代表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開展提案、巡視檢查、質量評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

(四)通過召開雙月懇談會、校長與教代會代表互動會等形式聽取教職工意見和建議;

(五)指導二級單位教代會的工作;

(六)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工會的指導和檢查。召開教代會前后,工會必須按下列規定及時向上海市教育工會報告:

(一)在預備會議前十天填寫“召開教代會報告表”,向上海市教育工會報告;

(二)在正式會議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填寫“開會情況報告表”,連同大會的主要文件向上海市教育工會報告。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教代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2016年1月15日第八屆教代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上海師范大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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